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成立了工會組織,企業依照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上繳稅務機關,該工會經費的計算依據都包括什么?我公司隨同工資發放給員工的誤餐補助、交通津貼(計提是計入福利費了)是否應并入工資總額,作為計提工會經費的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通過以上文件規定,可見企業給職工發放誤餐補助,實際是支付給職工一定金額的貨幣補貼,是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并不是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不符合職工福利費中的相關規定,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都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企業要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工會經費是以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為基數。
從以上文件的規定可以看出,誤餐補助、交通津貼計入工資總額,作為計提工會經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