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問關聯企業授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免費使用注冊商標標識,是否有稅局核定收入的可能,法規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有可能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