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請境外公司幫我公司研發新品,分階段付款,周期較長,合同約定,最終的研發成果歸我公司.請問這項業務能否判定為購買勞務,免企業所得稅?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簽訂委托開發合同。
2、支付研發費用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委托開發的書面合同,到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受托方享受免征增值稅待遇的委托方不得抵扣進項稅。
4、勞務發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勞務發生在境內的按法定稅率25%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勞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19號
第七條 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其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5、委托方可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委托方支付給受托方的開發經費為其委托開發成本。加計扣除時需提交受托方提供的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6號
第六條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