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符合2012年40號文中10月以前簽訂政策性搬遷協議的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產時抵扣的進項稅,是否需要在受益年限內調整回去。
例:購固定資產銷售額1000元,稅額170元,含稅價1170元。折舊年限5年
賬務處理:
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 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 170
貸:銀行存款 1170
借:專項應付款 1170
貸:遞延收益 1170
每月折舊 借:管理費用 16.67 (1000/60殘值0% 折舊年限5年)
貸:累計折舊 16.67 借:遞延收益 19.5 (1170/60 按含稅價攤銷)
貸:營業外收入 19.5
1、是否每年匯清清繳時:調增16.67元,調減19.5
2、5年折舊期滿后共計調增1000元,調減1170元 其差異170元是由于購入時進項稅抵扣造成的,是否要調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一、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