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有一問題急需解答:我蔬菜批發市場根據財稅[2012]68號文,經地方稅務局審批備案,13年-15年享受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現在報送13年房產稅材料時,房產稅由三部分構成:一是鋪面出租收入按12%計;二是經營戶個人租住鋪面樓上租金按4%計(財稅[2008]24號);三是市場管理自用房按1.2%計。稅務部門在審核材料時,說二三部分(4%和1.2%)不能減免,理由是,與專門經營農產品無關,不屬減免范圍。他們的說法對嗎?有何政策依據?我認為不對。因為:一、“二三”部分與整個批發市場不可分割,都是為整個市場服務;二、68號文沒有規定“二三”部分不能減免,按照法無明文規定即可為原則,應當減免;三、在13年初報送材料備案審批時,也是按三個部分預計測算的,他們下達的《減免稅備案告知書》,也沒有明確“二三”部分不能減免。我的理解對嗎?如何與稅務溝通,急盼指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客戶你好:文件規定是專門經營農產品占用的房產、土地才能免稅,免稅屬于特定事項,不適用法無明文規定即可為原則,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稅務機關有裁量權,建議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68號
為支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減輕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經營負擔,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現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