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請問公司組織員工旅游,如果從已經提取的工會經費列支,是否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這一規定,為工會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據。根據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工會自身建設;培訓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工會建家活動;工會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服務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慰問困難職工;基層工會辦公費和差旅費;設備、設施維修;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必要補助。
用于職工旅游不在工會的支出范圍所以需要將這部分支出計入工資中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