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企業是一家還未投產的礦山,正在進行井巷掘進和地面工程基建建設,3年完工后通過竣工驗收才能正式投產,但現在在井巷掘進時附帶有礦石產出(是基建中必帶的,不是專為采礦),礦石銷售后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現不知如何業務處理:是用此收入沖在建工程成本還是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若計收入繳所得稅,因為不屬于稅法中規定的試運行收入,對應的采礦成本無法計算,只有基建支出并且很大,成本無法配比,無法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若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支出,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他稅如增值稅及附加稅等照交),不知稅法是否允許?請老師給出處理方法及政策解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支出顯然是不可行的。
2、可書面請示主管稅務機關,請求依據其銷售量核定或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