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匯算清繳上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微利企業優惠的企業所得稅在本年核算,分錄如何處理?如在本年的營業外收入核算,預交本年季度所得稅又該如何填,是否要把本年享受的微利企業優惠的企業所得稅在免稅收入欄填列扣除?如匯算清繳優惠的企業所得稅影響本年利潤總額,預交本年季度所得稅又該如何填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17號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若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請填寫附表5第34行及主表18行。
2、不可能影響下一納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