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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1、對于自行將農業產品送至從事農業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收購的,可向從事農業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2、(一)從事農業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在本省以內跨市(設區市,下同)收購農業產品時,應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按規定到當地稅務機關領購收購發票。收購地稅務機關在辦理相關手續后,按規定發售收購發票。 (二)從事農業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在本市內跨縣、區收購農業產品時,可使用所在地稅務機關領購的收購發票。 (三)從事農業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到本省以外的地區收購農產品時,應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按規定到收購地稅務機關領購收購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或收購地稅務機關不予領購收購發票,可以申請收購地稅務機關代開。因收購地稅務機關不予領購或代開發票的,可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收購地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后,持《農業產品收購明細清單》收購農業產品,并逐筆登記,回所在地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查驗,查驗人填寫《稅務機關查驗清單》(附后)后,再匯總開具收購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