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農業免稅企業小規模納稅人,2013年有一筆收入10000元,未開票已確認收入,按3%s稅率做賬借:應收賬款 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9708.73 應交稅金--增值稅291.26 借:應交稅金 291.26 貸:營業外收入 291.26元 。2014年我單位成為一般納稅人,對方要求開票,現稅率為13%仍免稅,做賬先將去年的憑證做紅字,然后本月開票做賬借:應收賬款 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849.56 應交稅金--增值稅1150.44 。請問,一、以上做賬的分錄是否正確。二、因為稅率的變更,造成當月銷售收入賬面和申報表的均為負數,是否有誤?應該如何處理賬務及填寫申報表?請老師指導? 急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第十一條 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可以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在此之前發生的已申報未開票的業務,仍按原征收率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