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煤炭企業,由于涉及采煤交接處,2012年向另一家煤炭企業支付資源補償款,當時未取得發票,稅務局在匯算2012年所得稅時進行了納稅調增,2013年5月份取得了發票,我公司應如何在稅前申報扣除,是否用進行專項申報?如何做賬務處理?相關的文件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做專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