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您:我公司為中港合資企業,現計劃分配2014年1-4月份利潤,是否有明確稅法規定不允許分配當年利潤(公司盈利比較穩定,而且下半年利潤更高)?假設分配當年利潤,暫時不付匯,是否必須繳外方股東分紅預提企業所得稅?還是在付匯時再繳?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利潤分配程序是指公司制企業根據適用法律、法規或規定,對企業一定期間實現的凈利潤進行分派必須經過的先后步驟。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總額應按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然后依法交納所得稅。交納所得稅后的凈利潤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按我國財務和稅務制度的規定,企業的年度虧損,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稅前利潤尚不足于彌補的,可以由以后年度的利潤繼續彌補,但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連續期限不超過5年。5年內彌補不足的,用本年稅后利潤彌補。本年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為企業可供分配的利潤,只有可供分配的利潤大于零時,企業才能進行后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定盈余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為當年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的10%。
當法定盈余公積金已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增資本,但公司用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后,法定盈余公積金的余額不得低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4.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可以向股東(投資者)分配股利(利潤),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