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國有物流企業,政府因市政建設部分征用企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資產,給予了貨幣補償。企業又重新選址(原企業內)建設了被拆除的庫房、辦公樓,請問如何確定收益,涉及哪些稅,如何計算、繳納?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政策性搬遷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277號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發[1993]138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2、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中華會計網站)
財會[2009]8號
四、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5]12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據一些地方和企業反映,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其有關財務處理規定不明確,不便執行。為此,現就有關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