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一家畜牧業養殖企業,采用“公司+農戶”養殖模式,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公司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2010年第2號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支付給農戶的代養費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認為代扣也不合理,農戶基本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飼養,是否可以依據財稅【2003】157號、財稅【2004】30號、財稅【2010】96號、國稅函【1997】451號文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的理解正確。
1、“公司+農戶”養殖模式,不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公司+農戶”養殖模式,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