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社保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能否不一致,社保金按照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住房公積金基數:月工資加上年年終獎金。住房金每年7月可調整一次。
不知稅法上有無規定和要求。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號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地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很多地區社保是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規定的比例繳納,企業可選擇。如果選擇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繳納,就應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