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取得政府補貼收入,且符合財稅【2011】70號文第一條的規定:即1、企業能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理。
3、企業對該資金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請問是否必須到當地稅務局備案,才能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客戶你好,這塊實際上不屬于稅收優惠范疇,嚴格意義上說,只是納稅上的時間性差異(因為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折舊和發生的費用不得稅前列支),因此,不屬于稅收優惠的備案范圍。但稅務機關肯定會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屬不征稅收入的。不征稅收入是否備案,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各地方稅務機關有自己的規定,建議咨詢一下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