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現有一公司因長期虧損準備股權轉讓,轉讓時該公司情況如下:
1、該公司實收資本1000萬、資本公積2100萬、未分配利潤 -1148萬,小計凈資產為1952萬
2、雙方擬準備交易的股權轉讓金額為660萬元
3、資本公積是原股東在2009年1月以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轉入形成的。
現在地稅局說要交企業所得稅=1952-1000=952*0.25=238萬
想問:1、地稅局的說法給正確,稅收依據是幾號文
2、怎么才能歸避這個稅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1、文件規定,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2、依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的處理是正確的。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一般認為股本溢價部分形成的資本公積可以不考慮。其他原因形成的的資本公積股權轉讓時要體現在股權轉讓價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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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轉讓方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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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抱歉,網絡的局限性,無法判斷“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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