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想請教一下,快速消費品在全國各地設立倉庫進行銷售,但是倉庫都全部是租的,并且全部是以總部的名義開發票,是否需要繳納什么稅金,以下問題:
1、從總部到異地倉庫給別一家公司代銷,總部開的發票給代銷公司當收到代銷清單的時候,異地倉庫是否要繳納稅金。
2、總部到異地倉庫作為電商的倉庫,總部直接外聘的團隊天貓銷售,倉庫僅僅發貨,貨物總總部調撥。天貓及發票全部是總部名義開,異地倉庫需要繳納什么稅金嗎,倉庫調撥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對銷貨企業設立異地倉庫存儲銷售方式,卻找不到明確的政策規定。
通過查閱相關資料、案例以及各地的一些做法,對異地倉庫存儲銷售方式的涉稅處理主要有:
一是由于異地倉儲中間環節不加價,沒有增值額,按照增值稅計算原理,一般不會形成應納稅額。因此,一般認為采取異地倉庫存儲銷售方式,貨物由企業的本地庫移送到異地庫時,不應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二是企業將貨物移送到異地倉庫的行為,如果倉庫管理人員有收取貨款的行為,有的地方將其視同為總機構向跨縣(市)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移送貨物,要求作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額。
三是企業將貨物移送到異地倉庫的行為,有的地方將其視同為外出經營活動,要求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作報驗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外出經
營報驗登記制度有利于對臨時到外地從事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銷售情況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可以有效地防范納稅人在異地銷售貨物逃避納稅的行為。然而,該管理制度的適用對象是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異地倉庫的設立,一般是以租賃協議和租金支付的方式長期的、持續的存在,而不是臨時的。
現在國家稅收對這塊還沒有具體規定,以上的處理方法僅供貴公司參考,具體操作還要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