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按月發給高層的固定車補,每月以車票報銷的形式支付,公司是否要代扣個稅,不扣是否合法,公司要承擔何風險?若不合法違反了哪項法規?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涉及個人所得稅。具體見以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