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月有兩張進項,(貨物已經發了,銷項也開了)。想放到下月認證,行嗎?
相反,如果本月已經認證的發票,不做賬可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17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此規定要求納稅人1)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2)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必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