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單位有一個坐落在呼圖壁縣境內二十里店鎮寧州戶村4院的奶牛養殖廠,按照規定直接從事養殖的企業免土地使用稅,按照國家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坐落在建制鎮及工礦區以外的鄉村的房產不屬于房產稅納稅范圍,也就是說這個養殖場是不用交土地和房產稅的。但是縣地稅局解釋土地使用稅免,但是房產稅必須交(依據縣政府文件要求:只要在呼圖壁境內的企業除非特批或特定優惠政策,不論坐落何處均須繳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請問這種解釋合理嗎?究竟這個養殖場是不是應該繳納房產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提供以下文件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國發[1986]90號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
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關于城市、建制鎮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
文 號: 國稅發【1999】第044號 有 效 性
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一、關于“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三、關于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