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在實務中遇到這樣一問題:該公司是一家銷售珠寶首飾為主的商貿公司,日常業務形式主要在各大商場開設銷售專柜,同商場以聯營的方式進行結算。由于公司不針對個人零售,目前公司對外銷售所開發票全部為開具給各商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今年公司在二級市場開拓了業務,吸收了地縣經銷商。但這些二線加盟商主要是個體經營戶,公司給他們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他們用不著抵扣,因此,我公司開給他們的增值稅發票總是因他們不抵扣而我公司被稅務局傳去問話,解釋為何對方不抵扣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公司特申請購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專門用來給這些小規模納稅人經銷商開具他們從我公司批量采購的珠寶首飾。但這樣一來,稅務局要求我們繳納零售環節的消費稅。理由是我們開具了增值稅零售普通發票,并不屬于批發業務,必需按照所開普通發票的金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銷項稅的金額繳納消費稅。我們申辯說我們是批發給他們的,而不是零售的,我們針對的是公司,而不是個人消費者,且普通發票上開具的金額也是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批量金額來開具普通發票的發票。以前為證明批發企業是批發業務,需要上下游企業開具珠寶首飾業務特有的“四聯單”,但這一業務環節國家稅務局已經取消了。向我們這樣的珠寶首飾的批發商,只要給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能證明我們是珠寶首飾銷售業務的批發商,而非零售業務銷售商,因為針對個人零售業務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請問老師,稅務局要求我們按照所開普通發票的不含稅金額視同零售業務繳納消費稅有依據嗎?或者我們面對這樣的業務該如何正確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規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3、因稅法沒有規定不得向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征管中又查滯留票,必然出現上述情形。
4、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要求委托代征零售環節的消費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因你方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機關依據稅法可認定為你公司是向消費者(個人)出售。可提供購買方完稅(消費稅)證明,與稅務機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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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能否提供這些小規模納稅人繳納了零售環節消費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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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提供證據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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