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進口的軟件使用權,應交納什么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熊勇 專家解答如下:專家解答
要從具體情況分析,一般情況下,應代扣代繳境外企業的營業稅及預提所得稅。但還可參考以下規定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商提供計算機軟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費征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外[1986]235號]規定,計算機軟件部分若未作為專利權或版權轉讓的,免予征收預提所得稅;若作為專利權、版權(包括屬于編制計算機應用程序的專用語言、技術方法、技術秘密等)轉讓,或對其使用范圍等規定限制性條款的,應征收預提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提供計算機軟件使用權所收取的使用費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4]304號)進一步解釋如下:(1)外商以提供專利或版權使用許可形式向境內用戶提供計算機軟件使用權,或雖然計算機軟件未作為專利權或版權,但以對其使用范圍、方式和期限等規定限制性條款的形式向境內用戶提供計算機軟件使用權,則應視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2)若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權方式,對軟件使用未規定任何限定條件的,則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但上述有關技術轉讓免營業稅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及個人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不再提交營業稅稅務憑證的通知》(國稅發[2005]28號)的規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與我國境內機構及個人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向我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取消了營業稅免稅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備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國境內機構及個人在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者從其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項下技術轉讓費時,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營業稅稅務證明,但仍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的規定,提交由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稅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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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勇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已在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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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已回復.此項無須繳納關稅及增值稅,因為境外公司取得此項為特許權使用費,境內企業應按規定應代扣代繳營業稅,但如有免稅資格的,可到稅務局備案,那么境外的此項收入無須在境內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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