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問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有什么變化沒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2)會計核算不健全的;
(3)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
(4)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小規模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5)個人;
(6)非企業性單位。
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兩個特殊規定:(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二)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