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一家公路貨運企業,2013年8月營改增后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我們車輛在本市的一個縣境內拉運煤,企業注冊地在市區。最近市上國稅稽查說我們違法。其由是:雖在本市注冊,但經營地在異地,應在經營地稅務局領用運輸增值稅專用票,經營地繳稅。不知道我們這種情況,如何辦理在經營地納稅手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一地時,稅務管理中應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
�。ㄒ唬┕潭I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應到稅務機關按規定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和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