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海南一家物流企業,運輸成本核算按權責發生制進行計提,我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計提的成本但未收到發票的部分處理情況如下:
1、2008年-2010年期間,我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于已計提的運輸成本,但在當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發票的部分,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下年度對應做納稅調減處理。
2、從2011年起,我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的規定,對于已計提的成本,只要在匯算清繳前已收到發票,我公司均沒有做納稅調增,全部在計提年度扣除,對于2010年度已做納稅調增的運輸成本,在2011年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減處理。
3、請問,我公司2008年-2010年及2011年的匯算清繳處理是否正確?如不正確,該如何處理?相關政策有哪些?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相關規定,成本和費用扣除應依據下列規定處理。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制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依所上述規定,你公司在匯算清繳前對實際發生的運費,并且票據完整的在匯算清繳清稅前扣除處理是正確的。可以按照你公司的這種方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