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我們礦上有文件,副總300,中層200元,其他150元,如果我按這個標準給每個人充話費,不是按照實際消費金額,基本不夠,稅務檢查有風險嗎,因單位沒有座機外線,因公事通訊補貼,與生產經營相關,這樣解釋可以不。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嗎?,有無政策依據?
還有,我們井下正常用工作面、一些巷道更換巷道燈,稅務部門檢查,不讓抵扣進項稅,說是依據國稅函【2009】113號,屬于不產或房屋建筑物輔助設施,應于資本化,我們井下工作環境復雜、強震動,高腐蝕,燈管經常損壞,更換頻繁,如果都要資本化,調增稅款,轉出進項稅,是不是太牽強,稅務人員認為你無法區分應稅和非應稅項目,一律按應稅處理,請問,他們這樣處理合適嗎?我們企業如何應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
依據這個文件,京地稅企[2003]641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無論采取何種支付方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上述是北京的稅前扣除標準。你所在地的稅前扣除標準你可以和你所在地稅機關進行咨詢。
2、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 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 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 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按上述規定,你公司的照明設備是不能抵扣進項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