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國有企業,工資每年由國資委核定工資總額�,F有從稅務機關取得的“三代”手續費2%的返還,我公司將其中一部分獎勵給相關人員了,現上級機關認為應計入工資總額,但未給出依據。請問:是否應計入工資總額?計入與不計入有何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首先,對于該筆手續費的用途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劾U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于企業取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講應該有兩種,一種是用于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種是用于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關于個人取得該筆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上述兩個規定已經足以說明對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也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并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