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我是一家礦山企業,在建礦井是的征地費用是否可以一并在礦井的固定資產核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在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沒有使用土地以前,應先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如果使用了土地,就應該按土地的用途及所屬項目將土地的賬面價值轉入“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公司)或“在建工程”(其他企業)等科目。財政部關于《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1〕43號)補充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土地使用權價值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未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調整,其土地使用權價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
所在土地使用權不并入固定資產進行單位攤銷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