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物流公司,承攬運輸業務后,請外面運輸公司組織運輸,雙方約定由我公司負責提供運輸用油,運輸公司負責運輸,我們付運費給運輸公司。我公司開具11%的運輸發票給客戶,運輸公司開具11%的運輸發票給我公司,同時我公司購買油,取得油站開具的17%的油票。請問:該業務行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我公司支付的油費取得的進項稅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進項稅額抵扣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你公司取得的進項稅發票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