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鐵礦石開采企業,采礦方法:無底柱崩落法(充填法),即:先開采一個礦房,隔一個礦房預留一個礦柱(礦房與礦柱大小相等),待礦房開采完畢,對礦房采空區進行充填(充填材料:水泥、尾砂),充填完成后再對礦柱進行開采,待礦柱開采完后再對礦柱采空區進行充填。該方法的優點:安全,保護環境(不塌陷),回采率高(不留礦柱)。最近當地稅務局對我公司檢查時,提出:“充填后,形成構筑物,屬非應稅支出,對充填所用的材料,不準抵扣進項稅。另對生產中使用的錨桿等支護材料也不許抵扣進項稅”。但,我集團所屬安徽公司同樣是鐵礦開采企業,采礦方法相同發生的同樣材料就允許抵扣。我們認為所用材料,是生產工藝的組成,應與抵扣。可稅務局要我們提供相關文件。煩請老師給予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條例》及《細則》規定:購進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銷項稅額,但購進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和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小汽車、游艇)的固定資產(含混用的機器設備)及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的不動產以及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的原料費和修理費)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