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主營進出口業務,在2011年起同新加坡一公司提供服裝,該產品我們是提供圖樣給廣州一家制衣廠生產,三方合作一直順利,直到2012年最后一批采購的貨物報關出口后,上游制衣廠一直拖欠增值稅發票,最后這個廠的老板已經跑路,使得我公司沒取得退稅條件無法退稅,當時我公司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構做了免稅出口貨物申報,稅務機關也簽署了“情況屬實,同意免稅申報”意見,現在主管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局在做納稅評估的時候把資料清理出來覺得異常后,轉交到稽查局了,讓我們要做視同內銷補交相應的增值稅,想咨詢一下專家,是否有涉及到這種業務的特殊稅務規定,可以不用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謝謝,期待你們的回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個人認為若資料不齊,應是不予退稅,即退進項稅。而免銷售環節的增值稅還是應該的。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按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規定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39號
七、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
�。ㄒ唬┻m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