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A公司,由中方B公司、外方C公司投資組建。B公司為中國,個人獨資企業。C公司為香港有限公司。若現在A公司要分配未分配利潤給B、C公司,請問A、B、C公司各自如何交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10%。凡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中國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資本(一般為25%或10%)的,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稅收協定規定稅率征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