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受托加工方豬飼料,因為原材料可能購買不方便,運輸不方便,我們公司幫購買原材料,對方只提供小部分原料,代加工費另外收取,已交納增值稅,而且生產出來的產品已經備案免征增值稅,現在稽查想認定為不是銷售成品,而是銷售原材料。根據實際情況公司是委托加工,而且簽有委托加工協議。我們以什么理由說服對方。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委托加工物資是指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物資。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應當包括加工中實際耗用物資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費用及應負擔的運雜費、支付的稅金等.
稅法規定委托加工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的輔助材款。幾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處理,所以你公司不屬于委托加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