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單位為了探礦、采礦和選礦的需要,須占用農戶的耕地用于排渣等。我們單位與農戶簽訂坡地占用協議,農戶提供了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相關能證明該土地的權屬證件復印件。如果我們支付了坡地占用補償金,沒有發票能入賬嗎?同時還要繳納哪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客戶你好:占用土地需要交納耕地占用費,是有國土資源局收取的,貴公司的這項業務不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ㄒ唬┗巨r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ㄈ┢渌恋爻^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