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總機構)跨地區設立了分公司,屬總機構下設的二級分支機構。該分公司自2010年至2012年三年利潤均發生了虧損,總機構未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匯總繳納,2013年我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將該分公司納入匯算范圍(2010年至2012年虧損數未填列在內),請問老師:我公司可否按以下方法處理:(1)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我公司將該分公司2010至2012年期間相關的財務數據一并匯入2014年進行匯算?(2)只對該分公司的虧損金額填列至匯算清繳申報表的附表中(彌補虧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一期間總機構未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匯總繳納,總機構所屬主管稅務機關沒有該分公司的涉稅信息。及有可以不允許你公司這樣處理。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允許在稅前彌補的虧損為稅前扣除,所謂稅前虧損為已經稅務機關認可并備案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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