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教老師:稅務局返還的代征代扣手續費可以用20%做收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其他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單位獲得2%的返還手續費屬于其他收入,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