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總機構)跨地區設立了分公司,屬總機構下設的二級分支機構。該分公司自2010年至2012年三年利潤均發生了虧損,總機構未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匯總繳納,2013年我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將該分公司納入匯算范圍(2010年至2012年虧損數未填列在內),請問老師:我公司可否按以下方法處理:(1)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我公司將該分公司2010至2012年期間相關的財務數據一并匯入2014年進行匯算?(2)只對該分公司的虧損金額填列至匯算清繳申報表的附表中(彌補虧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這一期間總機構未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匯總繳納,總機構所屬主管稅務機關沒有該分公司的涉稅信息。及有可以不允許你公司這樣處理。
505372 跨地區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彌補?
如果我公司自行處理,對該分公司的虧損金額填列至2014年的匯算清繳申報表的附表中(彌補虧損的附表),會產生怎樣的稅收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企業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虧損時,需要稅務機關審核才能彌補。自2004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082號)取消了這一審核規定,取消該審核項目后,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雖然審核取消,但稅務機關將會著重加強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按現行規定,你公司雖然不用到稅務機關進行相關審批,但之前分公司的虧損數稅務機關并未備案,你公司如果直接彌補稅務機關可以按偷稅漏稅對你公司進行處理。風險比較大。建議你公司先和稅務機關進行溝通,最好征得稅務機關同意后再進行虧損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