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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