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生產型出口企業,出口報關有CIF成交價格,我公司是按CIF價扣減運保費后的金額做收入并申報出口退稅,進項稅轉出也是按不含運保費的出口收入金額*(1-退稅率)轉出的.現在稅務稽查部門對我公司這部份進項稅額轉出不予認可,認為少計算了進項稅轉出,還應將運保費*(1-退稅率)轉出。對此我公司感到疑問:1、我公司申報的進項稅轉出與出口退稅系統內進項稅轉出是一致的,會計上也是按不含運保費的出口金額確定收入并計算出口未退稅成本,他們這樣要求是否合理?2、此部份運保費我們已實際支付給運輸公司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營改增后,營改增以前是普通發票),按理我公司報關的運保費應屬于代收代付性質而不屬于價外費用,不應做為出口的收入計算進項稅轉出,是否敬請解答?還請老師能否提供一下相關方面的政策文件為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財稅[2012]39號)
2、海運費(CIF價計銷售)的處理:貨物裝運出口后,企業按實際支付的海運費(包括空運費、陸運費)沖減出口銷售收入。海運費是指運費單據上注明的海運費,不包括其他費用(如內陸運費、吊裝費、口岸雜費、報關費、包干費等費用),單據上注明的其他費用應作銷售費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