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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您對我回復的答復的不滿意我個人表示接受。現對增值稅的規定回復如下: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字體:【大】【中】【小】 現就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中規定的農業產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專家回復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制種行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明確,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傭農戶或雇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或是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托農戶繁育并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干、脫粒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這兩種經營模式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免征增值稅。 稅法對農產品的委托種植,有以上減免規定,即特種行業,對貴公司所說的情況,稅法沒有相關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