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與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代建住房協議,協議符合稅法關于代建的規定,相關施工合同由房地產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請問:1、施工單位的建安發票是開具給開發公司還是我公司?2、目前關于代建有兩種方式,一是房地產企業只核算代建費,相關施工合同由委托單位同施工單位簽訂,房地產企原票轉交給委托單位;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既核算代建費還要核算代建成本;請問在這兩種方式下對發票的開具規定是否相同?請老師幫助明確下發票開具問題,到底是所有發票都應開具給委托方還是也可以開具給代建單位,到竣工結算時,再行移交相關單據?二、對政府道路代建的問題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了道路代建協議,協議規定工程竣工合格后,半年內一次性付清工程款,我的理解是此協議不符合稅法中關于代建的規定,不知理解是否正確?如不符合規定,請問關于此種代建,稅收是如何規定的?工程可能還會分包,對分包單位的發票開具如何規定?工程竣工后,委托方付款時,受托方是否應全額開具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好!如果是受托建房,判定是屬于代建,若是代建對代建費用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施工的發票直接開給業主并由代建方轉交。如果是承包建筑工程,計征“建筑業”營業稅,并給委托方開具發票;如果對承包工程進行分包,則分包方按分包金額計征“建筑業”營業稅并開具發票給委托方。房地產開發企業受托建房按照收取的代建費征收“服務業一代理業”營業稅。受托建房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委托建房單位有相關部門項目批準書;
(二)委托建房單位具有土地使用證;
(三)簽有代建房屋協議,并在協議中列明所收取的“代建費”;
(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受托建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具體事宜,請咨詢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