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煤炭企業,在公司籌建期2011年捐贈給縣教育局3億元,并獲取非稅收管理發票和捐贈協議。我公司預計于15年正式運營投產,請 問此筆捐贈稅前抵扣應在什么時間赴稅務機關 備案?需提供什么資料?是否有時間限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貴公司的捐贈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條件,但因籌建期間沒有利潤,所以無法稅前扣除,且這項支出稅法沒有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包括三個主體: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即依法分別履行政府基本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構;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屬機構,即主管政府某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文件規定,“一、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五、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企業通過縣教育局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即沒有利潤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捐贈支出。
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精神,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只能在發生當年限額扣除,因為會計利潤數額較少而未扣除完的部分不能向以后年度結轉。我們認為,籌建期間沒有開展經營活動與企業正常經營期間利潤數額較少或者虧損類似,所以不能扣除捐贈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