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在2014年6月份申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資金,政府于2014年8月份用這筆資金150萬準備購買固定資產,企業提供的固定資產價值是300萬,政府出資50%,企業出資50%。請問老師:企業收到固定資產怎樣入賬?企業取得的發票是300萬,還是150萬,如果是300萬,怎樣入賬,做分錄,如果是150萬,又怎樣入賬,企業所得稅匯算時怎樣調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政部關于印發<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12〕23號)規定:企業收到資本性財政性資金,列作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企業收到費用性財政性資金,列作收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不征稅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2、費用性財政性資金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3、購買固定資產,做固定資產增加的賬務處理,其中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其計算的折舊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不征稅的財政性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需要單獨核算,應其折舊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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