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某內資公司(A公司)投資國內某創投公司(B公司),B公司為有限合伙企業,現B公司將其投資某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其轉讓取得的收益按股東出資比例分給A公司,請問:(1)、A公司收到的此部分收益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否還涉及其他稅種,如何繳納?(2)、如果B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25%),那么A公司的此部分收益是否需要補繳差額企業所得稅?請提供具體的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居民企業不包括合伙企業。因此,企業投資者取得合伙企業分配所得已繳所得稅后的利潤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免稅范圍,需要并入企業投資者其他應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