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A公司,由中方B公司(占股權75%),外方C公司(占股權25%)投資組建的外資企業。B公司為中國外資企業。C公司為臺灣有限公司。現A公司注冊經營到期,決定注銷。由于章程中規定,外方只享受每年等額分配5萬人民幣,其他都歸B公司所有。A公司已付給B公司。現賬面上余額為貨幣資金:6W 其他應付款:-661W----B公司 實收資本:579w (B公司434W C公司145) 資本公積:31W 盈余公積:47W 未分配利潤:10W 一、A公司所剩都歸B公司所有,B公司要交什么稅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某種特定原因而終止經營以后,結算一切財務事項的經濟工作。企業按照章程規定解散或破產以及其它原因宣告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 行 全 面 清 查,編 制 資 產 負 責 表、財 產 目 錄 和 債 權、債 務 清 單,提 示 財 產作 價 依 據和債務處理辦法,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作為從事自偵工作的干警,了解和掌握企業清算方面的知識和內容,對于查辦涉及企業清算的各種經濟案件是十分必要的。
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新稅法對清算環節的資產所隱含的增值或損失一律視同實現。清算是企業解散前的最后一道環節,一般來說,清算過程完成后企業作為一個會計主體和納稅主體的資格將會隨之消亡。我國目前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分別立法的,尚未實行所得稅的一體化,法律承認企業的獨立納稅人資格,因而需要在企業將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前就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企業層面對企業資產隱含增值行使征稅權的最后環節。所以,企業清算期間的資產無論是否實際處置,一律視同銷售,確認增值或損失。清算所得按25%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
新稅法上對清算期間企業各項資產增值或損失的確認應按其可變現凈值或公允價值計算。清算期間,企業實際處置資產時按正常交易價格取得的收入可視為資產的公允價值,而那些尚未處置的資產,則應按照其可交現凈住來確認資產的增值或損失。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一基本本準》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應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