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集團公司為汽車生產企業,將銷售和售后服務職能的銷售科分立成立B汽車銷售公司,基本職責就是銷售A汽車公司生產的皮卡、SUV等車型。A集團公司又全資設立幾個汽車零部件廠C1、C2等,除供應A汽車公司外也對外銷售汽車配件。目前當地稅務規定按核定繳納印花稅,由于存在大量的集團內部交易,所以印花稅這一小稅種稅負也變大了。比如,按去年銷售數據,A汽車公司銷售汽車10億給銷售公司,B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取得收入為11億元,則印花稅為(10+10+11)×核定比例70%×0.03%=60萬元。而實際上對外銷售收入就為11億,多納稅近一倍。二是,A汽車公司內部采購交易很多,根據年初計劃或訂貨計劃下訂單,各下屬單位C1、C2等按要求生產交貨結算。繳納印花稅時如果按核定也有上述一樣的情形發生。我查閱了一下政策文件,最新的文件就是國稅函〔2009〕9號:“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那如果A集團公司申請當地稅務局申請按查實繳納印花稅的話,對于A與B、C1、C2等所屬子公司交易,發生的計劃單或調撥單等,如何簽訂和傳送才能符合此文件的不征收印花稅政策?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可以理解為即一方構成收入,另一方構成成本的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