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經銷汽車,為了銷量,廠家會以獎勵的形式給我公司員工發放現金(廠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請問這部分獎勵計入營業外收入對嗎?有沒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對于給經銷商的價格優惠(或稱獎勵)稅法有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6]1279號)
2、由于涉及到增值稅進項稅,即使企業采取變通處理方法,不代表稅務機關不追繳這部分進項稅。除非上述獎勵與企業無關。故,不能答復“部分獎勵計入營業外收入”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