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母公司準備以增資擴股的形式劃轉一塊土地到全資子公司,在向稅務局申請減免契稅時被告知“只有無償劃轉才免契稅,增資擴股不算無償劃轉”請問稅務局說法對不對?如果只能無償劃轉的話,賬務應該怎樣處理,土地接受方(子公司)會不會涉及到被要求征收無償劃轉的所得稅??是否有文件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把握資產劃轉免征契稅政策的精髓
1.“劃轉”只能是無償的
財稅[2012]4號文件事實上是延續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的精神,將財稅[2008]175號文件的“無償劃轉”改為“劃轉”。那么,存在“劃轉”不是無償的情況嗎?如果資產有償或視同有償的“劃轉”,則屬于資產的出售、贈與和交換、買賣等交易行為,對于這些行為,應按《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由房屋、土地承受方繳納契稅。所以,“劃轉”只能是無償的。
2.“劃轉”不是贈與行為
資產劃轉不需要回報,雙方都不產生經濟利益。而免征契稅中所稱的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者將其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贈與的承受方取得了經濟利益。
3.“劃轉”不是買賣
資產劃轉是股東權益的轉移,雙方都不產生經濟利益。而契稅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或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4.“劃轉”不是投資行為
投資是企業為了獲得收益或實現資本增值向被投資單位投放資金的經濟行為。資產劃轉與資產投資的重要區別在于:資產劃轉,是股東權益的轉移,不需要回報,雙方都不產生經濟利益。根據納稅必要資金原則,免征契稅是合理的。而資產投資的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或資本增值,轉出了資產,換回了股權。如果是投資行為,承受方承受土地房屋,在未來將向轉讓方支付相關的經濟利益,理應屬于《契稅暫行條例》的征稅范圍。
一般情況下的資產劃轉,賬務處理的結果為調出方必須是資產與資本公積同時減少,調入方必須是資產與資本公積同時增加。否則,不能確認為資產劃轉,不能享受免征契稅的政策。也就是說,把握資產劃轉免征契稅的條件,必須把握如下兩點:
(1)轉出與受讓企業是否擁有共同的投資者,即其投資主體是否相同。
(2)該項行為不屬于市場交易行為,轉出資產企業與受讓資產企業均系單方面行為,轉出方并未因此獲得相關的經濟利益,受讓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關的經濟利益。
貴公司請參考以上文件,此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