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這樣的情況:我們是一個評估公司,在別的城市開有分公司,但這些分公司實際不是由我們自己負責,而是給別人管理,法人也不是我們,只是他們需要用我們公司的資質,所以前面都是 XXXXX分公司,他們負責其中1個估價師的費用(這個費用本是我們應該給估價師),我們只是通過幫他們審核評估報告收些管理費。這其中我們和分公司的這一系列結算我們都是通過現金交易,沒有開票;分公司的所得稅也不在我們總公司這邊匯總。請問:一旦分公司被稅局查這會關聯到我們總公司嗎?我們如何規避這種管理模式可能帶來的稅務風險。是不是我們收到管理費要開票給對方,一切的結算都走對公化的話是不是就可以規避這種風險?有無相關的文件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會關聯到總公司,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它的法律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
2.個人認為雙方簽訂承包協議,約定相關的責任和風險問題,同時把收到的管理費給對方開票,正規操作,風險就會有所規避。